组织纪律(三):谈话函询,不容敷衍!

2024-06-21 10:34   大成武昌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指出,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为帮助党员干部更好学习和理解党纪法规,进一步增强纪律法律意识,武昌区纪委监委联合区融媒体中心推出“小昌说纪”专题,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党的六项纪律,选取日常工作生活中常见违纪违法案例,通俗易懂解读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明纪释法 ]

本期“小昌说纪”

解读内容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有关组织纪律的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本次《条例》修订完善了第八十一条的内容

纪法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违反政治纪律)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以案释法 ]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吴建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何健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安徽省淮北市委原副书记操隆山不知敬畏,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均受到严肃处理。

[ 小昌释纪 ]

谈话函询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信任和管理监督。《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对于谈话函询时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且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新增了相关规定,明确按照政治纪律第六十三条以“对抗组织审查”定性处理。

“在谈话函询期间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两种违纪行为存在相似之处,但两者在行为发生的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如果没有对抗故意,仅是基于惧怕处分等意图而作消极、不实的辩解,且组织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应当依照《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如果被谈话函询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主动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妨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则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违反政治纪律,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追究其党纪责任。

[ 小昌提示 ]

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是组织的信任和关爱,也是纪律的警示和提醒。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函询,并不是说该党员干部就一定有问题,也不是小题大做,而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组织负责的态度讲清楚情况或问题,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小错误演变成大祸患。

然而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态度敷衍,并没有如实说明问题。有的答非所问,提供不全面或质量不高的说明材料;有的敷衍了事,对涉及的人和事简单以“不存在”“不知情”或“时间久远印象不深”作答;有的避重就轻,企图说点小问题放过大问题;更有甚者通过精心设计“话术”“剧本”,以串供形式故意隐瞒。上述情况的出现,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本身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因对谈话函询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或出于过失的疏忽大意,进行了不全面或错误的回复;二是本身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出于应付、侥幸、畏惧、对抗等心理,为逃避责任追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关爱不是溺爱,信任不能放任。党员干部要不负组织的培养和重托,自觉从通报案例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如实作出回答说明,有问题的主动承认、认真整改,没有问题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看待,真正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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