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纪律(四):因私出国出境,绝非私事!

2024-07-05 17:11   大成武昌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指出,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为帮助党员干部更好学习和理解党纪法规,进一步增强纪律法律意识,武昌区纪委监委联合区融媒体中心推出“小昌说纪”专题,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党的六项纪律,选取日常工作生活中常见违纪违法案例,通俗易懂解读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明纪释法 ]

本期“小昌说纪”

解读内容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有关组织纪律的第九十一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纪法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典型案例 ]

上海市嘉定区某单位干部王某热衷于出国旅游,但由于其认为审批流程“繁琐”,且担心出国(境)次数过多“影响不好”,便动起了歪脑筋。按照规定,他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由单位统一保管。为了绕开组织程序,他假借遗失重新办理了证件。2015年至2019年,他多次编造国内旅行目的地申请公休假,实则前往俄罗斯、泰国、日本等国游玩。2023年11月,王某因13次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因私出国(境)事项,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 小昌释纪 ]

《条例》第九十一条中,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本行为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因私出国(境)证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该条第二款为此次修订中新增内容,特别强调了经组织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出现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这是对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要求,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或者超期未归,就是违反组织纪律。

党员干部经过批准,履行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过程中和办妥相关证件后,按照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按规定报告的,应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你问我答:

问:赵主任,现在党员个人想出国可真不容易,怎么回事啊?

答:不是不容易,是规矩更严了。作为党员,我们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党员出国(境)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纪律要求,比如要事先申请,在出国(境)外期间,也要严守纪律,不可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不可私自携带、寄递不合规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不可私自变更出国(境)路线或私自逾期滞留,等等。

问:可我是因私出国,又是经过组织批准的,好不容易出趟国,临时想变更一下路线好好玩一下也不可以吗?

答:组织批准你出国,你就应在批准的期限、路线等范围内活动,不可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而无关你是因公还是因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着眼提高党员党性觉悟、强化党员意识,在第九十一条增写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改变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的处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党员因私出国(境)经批准后,如果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这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 小昌提示 ]

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党纪政纪、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重要措施。党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一员,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用于旅游、探亲、就医等个人私事无可厚非,但要严格遵循程序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可违规办理、私自出国、擅自变更时间路线。

现实案件中,个别党员干部多以私事、爱好为由,出于逃避监督、省“麻烦”等动机,违规出国出境,既违反了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也给一些党员干部外逃、境外违纪违法行为带来隐患。《条例》新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等行为明确为违纪行为,正是持续引导党员干部履行“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强化、深化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想。

党员干部需明白,因私出国出境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小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公事、大事,要不断强化组织观念、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坚决履行报告义务,绝不能“说走就走”“随意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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