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学堂”进楼宇,贴心服务面对面(附税费优惠政策解读)

2023-08-21 15:07   大成武昌  

“ 

我们公司上月忘记申报个税,能否补报?

创业初期可以减免哪些税费?

……

为进一步落实“党建引领 融合赋能”专项行动,推动税费优惠政策落地,优化集聚区营商环境,8月16日,武昌区中南路街道保利广场综合党委邀请武昌区税务局在保利文化广场·江城红领驿站开展“纳税人学堂”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活动,武昌华中金融城服务业集聚区内约50名企业代表参加。

武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副所长郭荣重点围绕2023年最新优惠政策,从小规模纳税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等方面进行透彻分析解读,实用性极强,参会代表均表示受益匪浅。

武昌区税务局业务骨干柳志远通过税控电子发票和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对比,详细介绍了开票、用票、管票的操作方法,帮助企业规避常见问题。

答疑环节,企业代表积极提问、踊跃发言,讲师团针对参会纳税人提出的优惠政策享受、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发票开具等问题进行了逐一解答。

“以面对面宣讲方式助力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增便利、提信心。”武昌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副科长吴迪表示,本期“纳税人学堂”在充分调研纳税人服务诉求后,将课堂搬到了集聚区楼宇纳税人面前,用企业听得懂、用得上、记得住的形式,多渠道开展税费优惠政策宣传。

“此次活动是健全集聚区赋能服务体系具体举措,接下来,我们还将继续问需于企、问计于企,整合资源制定服务清单,推动‘党建引领、融合赋能’专项行动不断深化。”中南路街道党建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通过举办宣讲会丰富了企业的专业知识,提振了市场主体信心,为更多的集聚区企业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力度,提振企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日发文,延续优化完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10项。

将4项阶段性政策,在优化完善并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统一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其他6项阶段性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税收优惠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小微企业等群体提供融资担保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税收优惠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相关阅读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